|
【颁布单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2003-06-19
【实施日期】
【发 文 号】 湘政发〔2003〕12号
【主 题 词】
【标 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5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5月23日,国家劳动保障部召开了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在抗击“非典”的新形势下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做了重要部署和安排。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落实全国再就业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统一认识,增强推进再就业工作的紧迫感。
去年9月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努力克服困难,采取有效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目前各市州、县区间工作进展不平衡,少数地方仍然存在着领导认识不到位,部门配合不得力,政策措施不落实,工作实效不明显等问题。当前我省就业压力很大,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相当突出,困难群体再就业问题尚未缓解,就业局势依然十分严峻。特别是受“非典”疫情的影响,更增加了扩大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难度。
“非典”疫情对就业的负面影响,主要集中在吸纳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而这些行业和企业又是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主要渠道。因此实现今年省政府下达的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将更加艰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再就业工作的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紧迫感,努力克服各种困难,千方百计实现今年全省净增就业50万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0万人的目标任务。
二、加快进度,加大力度,全面落实各项再就业政策。
(一)加快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各市州要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并于6月底前全部出台,确保7月份全面进入政策实施阶段。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调度,明确时限,确保按时完成。
(二)加快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平台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明确规定,6月底以前,所有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全部建立,并切实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和完善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并尽快开展工作。
(三)加快《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是执行各项政策的基本前提,是全面实施政策的重要依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集中专门力量,抽调专人,加快优惠证的审核发放工作,6月底以前,凡符合领证条件并已申请领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必须全部领到再就业优惠证,省厅将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发证或仍然没有启动发证工作的少数县(区),将在全省予以通报,并扣除所在市州2003年度再就业补助资金。
(四)加快小额贷款的启动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小额贷款政策。6月底以前,各市州要明确担保机构,并筹集担保基金,按照长银发[2003]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为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解决小额贷款问题。
(五)加大对再就业资金的投入力度。各地要根据再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再就业资金的投入,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今年各级财政安排的再就业预算资金要全部落实到位,并设立专门帐户,切实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和兑现。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将严格与各地财政的实际投入和再就业工作实绩挂钩。
(六)加大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援助。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今年全省需要安置14.89万就业困难对象("4050"人员)再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千方百计帮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尽快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制度,随时掌握一些空缺岗位,及时推荐给符合条件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凡是由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4050”人员。
(七)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积极稳妥地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问题。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部署和安排,到今年8月底,我省在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全部到期,按规定要全部出中心,同时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各级政府要继续落实资金,对协议期未满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协议期满因企业困难、无力支付经济补偿金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继续运用现有的各类资金渠道筹措资金,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保障其基本生活。同时要做好“三条保障线”的接续工作。
三、加强领导,强化监督,进一步明确再就业工作责任。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正确处理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与再就业工作的关系,在抓好防治“非典”这件大事的同时,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作为关心困难群体、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从措施办法、资金投入和督促检查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落实部门责任制,按月、按季度完成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二)健全完善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政府进一步建立健全再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建立各有关部门落实再就业政策的推动机制,按季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基层单位基础台帐和本系统的统计制度。加强与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的密切联系,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抓紧建立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社会和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建立再就业工作进展和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定期通报制度,对再就业工作进行督办、督促和检查评估。6月中旬以前,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普遍建立再就业政策监督举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从6月份开始,省厅将按月汇总各市州再就业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按季汇总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以省政府名义对各市州进行通报。各市州、县区也要建立再就业通报制度,了解工作进展,推动工作落实。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和中介服务,要努力提高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要大力开展创业培训,以创业促就业。要加快研究制定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服务工作。
(二)建立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千方百计帮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各级政府要制订办法,采取切实措施,抓紧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制度。凡是由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4050”人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切实摸清“4050”人员底数,逐一建立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并为其提供专门的帮助和便捷的服务,促进更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
五、巩固“两个确保”成果,做好三条保障线衔接
(一)各级政府要继续落实资金,巩固“两个确保”,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进一步加强三条保障线的衔接,积极稳妥地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中出现的问题。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按规定为其提供失业保险。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原则上要按规定全部出中心,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对协议期满因企业困难、无力支付经济补偿金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且经社区证明确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各级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的各类资金渠道筹措资金,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处理好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的关系,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和就业培训活动。
六、加强督促检查,加大宣传力度
(一)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建立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社会和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建立再就业工作进展和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定期通报制度,对再就业工作进行督办、督促和检查评估。6月底以前,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普遍建立再就业政策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年底前,各市州要建立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电话,统一使用“12333”号码,为群众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就业再就业的各项基础台帐和各项统计报表制度。从6月份开始,省劳动保障厅要按月汇总各地再就业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按季汇总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省政府将予以通报。各市州、县市区也要建立再就业通报制度,推动工作落实。省政府还将定期组织专门督查组,深入各市州、县市区开展督查工作,确保各项再就业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各地要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要结合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组织开展企业用工情况大检查,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要加强对各类中介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要进一步做好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三)各级各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多种形式把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并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关心和对再就业工作的支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尽快实现再就业。要树立和宣传一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典范,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