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6]25号)精神,为逐步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推进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使其具有政策性、连续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含城乡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发放,由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原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再就业的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公示推荐、资格审查、项目评审、提供担保、严格核发、到期还本付息”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一)所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应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身体健康,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能提供反担保,诚实守信,其创办的企业或实体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和资质条件(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不属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范围,下同),且创办的企业或实体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个人对象:
(1)持有有效《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3)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原转业退役军人;
(4)持当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自愿到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不得分别作为申请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由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或企业,符合常银发[2005]84号文件中规定贷款条件的可申请相应额度的小额担保贷款。
(三)、经人民银行常德市中心支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授牌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的,在社区愿意出具信用证明的同时,申请人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相关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免除反担保。
(四)、申请贷款对象参加了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举办的“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班。培训学习期间,本人全程参加授课培训学习,完成《创业计划书》,经专家考核评审合格,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书》,申请人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相关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免除反担保。
(五)、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并通过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小额信贷支持资格认定后,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小企业标准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本《细则》第四条规定中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2、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年检合格,其工商登记注册人与申请人贷款人相符。
3、有税务机关登记注册证。
4、有固定的经营场地(从事出租车营运、客运、货运的个人必须出具借款人本人的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和一定的自有资金,属租赁或承包经营的,需提供不短于贷款期限的租赁或承包合同书。
5、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法律,属特种行业的需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其从事的经营项目与登记范围相符。
6、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具有还贷能力和反担保能力。
(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须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军人复员证》、《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已婚者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报告书;
6、工商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件及复印件;
8、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信用社区为贷款申请人出具的信用证明;
9、企业或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凭证;
10、其他资料。
(三)、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或合伙经营创办的企业或实体申请贷款的,申请对象除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公司)章程;
2、企业(公司)股东或合伙人委托书;
3、企业(公司)年度财务报表;
4、企业(公司)与职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且经劳动保障部门签证的副本;
5、按规定为本企业从业人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凭证;
6、所有职工工资发放册。
(四)、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信贷支持认定的必须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认定的报告书;
2、提供本《细则》第五条第三款中规定的相关资料;
3、出具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就业服务机构审查认定的《常德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四);
4、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常德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详见附件五)。
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于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二款条件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其合伙经营实体的开办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受理、推荐、审核及发放
第六条 申请受理。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或企业,向本人居住地的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常德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初审表》(详见附件一),具体受理原则仍按常劳处函[2005]4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七条 贷款推荐。贷款申请人按规定凭《常德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初审表》③,经社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初审,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实地考察审核后,经统一审核,定期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呈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贴息认定。
第八条 贷款审核。由市小额担保贷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市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共同进行入户调查,确定贷款初步意向,填写《常德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审核表》(详见附件二)、《常德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会审表》(详见附件三),分别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市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最后由市小额担保贷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
第九条 贷款发放。贷款申请人凭“小额担保贷款会审表”及相关资料到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办理借款、担保和反担保手续。市担保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供资料,在7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和反担保手续,审核确认后出具担保书。经办银行凭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并及时发放贷款。③
贷款申请人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因达不到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要求,或因本人自动放弃超过三个月的,如需续办贷款,则必须重新按规定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④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贴息与手续费
第十条 贷款额度。⑤
(一)个人自谋职业的贷款额度控制在2万元(人民币,下同)以内。
(二)个人开办独资企业的,可参照吸纳下岗失业人数适当放宽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控制在6万元以内。
(三)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的企业或实体,可参照吸纳下岗失业人数和项目情况,适当放宽贷款规模,贷款额度控制在10万元以内。
(四)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的法人企业、吸纳持有有效《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人数30%以上(含30%),可参照吸纳下岗失业人数和项目情况、经营效益等,原则上按下岗失业人员人数人均2-3万元标准贷款,贷款额度控制在50万元以内(不含50万元),企业注册资本不足50万元的,贷款额度控制在注册资本以内。
(五)对创业培训对象和信用社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优先放贷,并免除反担保。但信用社区逾期贷款本息不能100%按时归还的,暂停该社区的信用社区待遇。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符合信贷支持认定条件的,最高认定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提出展期的,经办银行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具体操作办法按市小额担保贷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处理办法》(常贷组办发[2006]1号)执行。
第十二条 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执行,不得向上浮动。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经认定的,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微利项目贴息。
(一)微利项目贴息标准。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原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申请审核程序按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社[2004]21号)有关规定执行。微利项目是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和暴利(改为高利润)行业外的所有项目。
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愿到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二)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的处理办法。
1、经办银行按规定申报。按湘财社[2004]21号文件规定,经办银行在发放经批准的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后,每季度末的次月初7个工作日内进行上季度贷款贴息申报;担保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对经办银行的贴息申报进行审核,最后财政部门批准即为有效。
2、设立贴息资金管理专户。由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贴息资金管理专门帐户,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专项管理财政下拨的贴息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工作人员责任制,及时从财政领拨经批准的贴息款项,认真处理好专户设立前应该贴息而未到位的贴息问题,建立新的规定专项管理的本《细则》实施后的贴息资金。
3、贴息的模式。本《细则》实施前应该贴息的贷款,原则上凭扣息单据报销。以区、县(市)为单位做好组织工作,统一收集有关贷款户的扣息单据,到领导小组办公室专户中报销。本细则实施后产生的贴息由经办银行按月直接从领导小组办公室贴息专户中扣缴,不得由贷款人个人垫付。
4、由于贴息资金申拨不能及时到位的,由市财政预拨部分资金存放在贴息专户中,专项由于保障及时贴息,具体预拨数额由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对符合信贷支持认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贷款前,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享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信贷扶持资格认定申请,填报《常德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的共同审核认定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核发《常德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作为享受有关政策的依据。企业凭《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享受信贷扶持认定证明》向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办理贷款手续。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每年初对上年的信贷支持贷款进行实地复核,对复核合格后,享受信贷贴息补贴政策。
对已享受劳动密集型企业信贷支持的贷款,政府不再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第十六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信贷支持贴息、呆账损失及手续费。
(一)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发放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
(二)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三)地方财政对开办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并根据贷款期限不同,分别确定实际补助额度,其中贷款期限为一个月的享受手续费补助额10%,每增加一个月增加10%,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全额享受。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 担保基金。常德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级财政筹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适当增补,基金要专户存储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
第十八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同级政府出资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受托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帐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
第十九条 担保比例、方式。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以基金为质权,与相关银行签订整体担保合同。小额担保贷款当年发放的额度应考虑上年归还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当年发放的倍数,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在整体担保授信额之内,贷款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应逐笔签订保证合同,经办银行须逐笔对保证人核定担保能力,经办银行以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视作单笔贷款的担保合同。
第二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须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的下列资料:③
以抵押、质押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应提交抵、质押物清单和有权处理认同抵、质押的证明、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质押物权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必要的保险证明等;以第三方责任人保证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应提供第三方保证人的资信证明和保证人身份证明,同意担保的文件。
市担保机构在办理申请人财产抵押、权益质押和第三方责任保证等相关手续过程中,涉及各级房地产、国土、车辆管理、港监、工商管理、技术监督、公证、资产评估、财政(单位)工资发放中心等有关部门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各单位到积极支持配合。有关收费问题,按市政府2004年第35次会议纪要规定办理;没有明确的,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减免,属于服务性收费按照物价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收费优惠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申请贷款的反担保形式:
(一)房地产抵押反担保。以房地产抵押作为反担保的申请人,应提交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和经过备案的房地产他项权证。
(二)第三方责任人个人信用反担保。以第三方责任人保证提供反担保的申请人,第三方责任人每人担保金额不超过2万元,第三方责任人限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有固定工资收入且职业稳定的工作人员,并应提交保证人单位出具的身份及收入和本人同意提供反担保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法人企业贷款的反担保形式:
(一)法人企业反担保。其他法人企业可以为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小企业提供反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额度为其企业净资产的50%。
(二)房地产抵押反担保。用于抵押的房地产须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其价值应达到贷款额度的1.5倍。
(三)法人财产抵押反担保。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法人企业可以使用自身财产反担保,反担保的额度为其净资产的50%。
法人企业资产中动产部分用于抵押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免除反担保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象须与借款人签订《常德市小额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合同》(详见附件六)、《常德市下岗事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贷款申请人声明书》(详见附件七)、《常德市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社区监管责任确认书》(详见附件八)、《常德市小额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管理卡》(详见附件九),按相关审批程序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
反担保额度。担保机构要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额度,视借款人还款能力、信用程度可以设置部分反担保,最高不得超过实际贷款总额的30%;对免除反担保的,担保机构有权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协助进行风险防范。免除反担保贷款额度年初应设置计划,符合基金总体风险的承受能力,原则上不超过基金额度的30%。贷款申请人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有创业项目且已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评审通过、无不良信用记录,经所在的信用社区评估并出具信用证明的,担保机构不得要求其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五条
担保审批。担保机构应在收到担保申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担保的审定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担保申请人,担保机构审定同意后出具担保书。
第二十六条
担保风险管理。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不对该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业务提供新的担保,并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在恢复担保业务。担保责任依据担保合同的条款执行。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却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末代偿率的最高限制,每半年担保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③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按期归还,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必须明确各方责任。
第二十八条
就业服务机构的责任如下:
(一)对小额担保贷款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指导;
(二)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和享受财政贴息确认;
(三)负责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
(四)负责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就业再就业项目进行评审确认;
(五)帮助贷款使用人落实在就业优惠政策;
(六)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项目。对经创业培训后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要制定专人负责,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问题。
第二十九条
担保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
(二)负责审核微利项目贷款的贴息资金的申报;
(三)负责及时追偿代偿的小额担保贷款;
(四)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的确认、核销工作、承担担保风险和损失并及时赔付。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的责任。
(一)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商业银行应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单设台帐。当单个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或超过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担保基金经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再恢复受理贷款申请。当担保基金代偿不良贷款额的比例为80%时,并按财政管理要求出具合法的会计原始凭证,以利担保机构及时、准确、全面的进行会计核算③,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二)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后,要与市担保机构会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月收息,定期进行检查④,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书面报告上级相关部门。⑤
(三)强化回收手段。经办银行是贷款的债权人,使贷款回收的主体。经办银行要结合自身工作,采取防范风险的有力措施,即强大贷款回收力度,按照程序及时催收,收回贷款本息。
第三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责任。
(一)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申请资格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
(二)定期对初审情况和本辖区内所需小额担保贷款数额进行汇总上报;
(三)指导帮助贷款使用人搞好生产经营;
(四)配合协助经办银行、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做好调查工作,帮助银行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五)积极创建信用社区,探索“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的模式,为社区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创造条件,降低反担保门槛。
第三十二条
强化回收责任。区、县(市)范围内逾期贷款超过贷款金额20%的,停止该区、县(市)小额担保贷款的核发。待采取相应措施降低到规定比例以内后,再恢复办理贷款业务。出现呆、坏帐损失的,以申请受理的区、县(市)当年分配的“就业补助”经费中扣回代偿。③
第七章 信用社区创建
第三十三条
信用社区基本条件和创建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创建信用社区加强创业培训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4]9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创建主体: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
(二)创建要求:一是社区各种台帐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下岗失业人员个人信用档案;二是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悉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三是社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四是社区建立跟踪服务卡,能积极参与欠款追索工作;五是社区推荐组织创业培训并有一定成效;六是社区内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100%。
(三)申报程序: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逐级申请。具体程序包括:
1、申请:申报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创建信用社区审批表》一式三份;
2、认定:市人民银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认定(10个工作日);
3、发证:由市人民银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发证;
4、复查:每年进行一次复查验收,不符合条件的摘牌;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省级信用社区称号。
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必须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考核奖励挂钩。以信用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即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已到期贷款总额×100%)作为考核依据,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给与适当补贴和奖励,所需资金在再就业资金中解决。信用社区考核奖励办法和补贴、奖励资金的具体规定,按省里规定执行。
第八章 贷款的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四条
各商业银行要根据本《细则》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和管理办法,确保分支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规模;随时掌握本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当地人民银行和劳动保障部门沟通信息、协调工作。
第三十五条
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要对当地经办商业银行贯彻落实本《细则》的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第三十六条
人民银行常德市中心支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常银发[2005]84号文件继续有效,文中有关条款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人民银行常德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