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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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劳社发〔2006〕56号 |
关于印发《常德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
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渡假区组织人事局、财政局:
现将《常德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德市财政局
二00六年八月十六日
常德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
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细则
为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培训、鉴定补贴对象
(一)再就业培训补贴对象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并经过职业培训的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人员。
符合享受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每人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接受过免费培训并实现就业的,不再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二条 培训、鉴定收费和补贴标准
(二)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并公布的培训职业(工种)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职业培训按培训职业(工种)类别不同享受不同标准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对独立工矿企业组织开展培训以及全市十大劳务职业培训品牌培训的,可分别按补贴标准的120%给予补贴。
(三)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可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328号)规定的标准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每人100元。
第三条 培训、鉴定机构认定
(四)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依据《湖南省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按照“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合理布局”的原则,从全市现有的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分级评估确定,每年3月向社会公布。
(五)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从全市现有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中择优确定,并于每年3月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补贴程序
(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自主选择全省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经培训、鉴定合格,并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到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的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服务窗口申领规定标准的职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七)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应填写《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有效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
3、实现再就业的有效证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在社区实现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提供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就业证明或劳动协议;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明》);
4、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培训证书》复印件;
5、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八)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且无力支付培训经费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由当地定点培训机构实施帮扶。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先减免补贴对象规定标准的培训费,然后在每季终了的1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填写《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单位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报告;
2、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3、参加职业培训人员本人签字的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和培训方案及培训检查记录;
4、参加职业培训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5、经帮扶机构核对并盖印章的参加职业培训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培训证书》复印件;
(九)对设有独立的职工培训机构并具备相应条件的用人单位,一次招收录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1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可自行组织培训,培训后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用人单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填写《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单位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培训的批复和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报告;
2、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3、招用人员本人签字的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和培训前10天报送的培训方案及培训检查的记录;
4、招用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
5、经培训单位核对并盖印章的招用持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获得的《职业培训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6、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培训情况抽查记录。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相关单位的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最长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核程序如下:①收取《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报告》、《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等原件,及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培训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②在参加职业培训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的培训栏目上签注“已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并加盖印章;③劳动保障部门对有关材料审查后,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审核完毕转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传送时间为2个工作日。④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转来的职业培训补贴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再在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鉴定经费补贴直接划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十)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时应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个人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有效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
3、《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所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无力支付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由当地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帮扶,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程序按职业培训程序办理。
第五条 补贴报销窗口
(十一)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本细则规定的补贴程序在服务窗口张榜公布,就业服务机构派专人定期在劳动保障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事宜。每月10号、25号为集中统一申领时间(节假日顺延)。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业务经办人员核报补贴时,应认真审查补贴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真实、有效,经核对无误后,当即付给补贴对象规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在其《再就业优惠证》原件的培训鉴定栏目上签注“已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已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加盖公章。对材料不齐的,应要求补齐材料后再补贴。
第六条 补贴经费拨付
(十二)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分别于当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分两次预拨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每半年审核结算一次。
(十三)审核结算时,经办机构应填写《湖南省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审批表》,并向财政部门提供《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报账人员花名册》、《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报账人员名册》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补贴资金管理
(十四)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销和拨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市、区(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五)定点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所、招收录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用人单位要如实提供材料。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或拒绝为帮扶对象提供职业培训服务的定点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追回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培训、鉴定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六)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要定期向本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准确、真实报告工作情况,要建立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台帐和统计报表,统计报表按季、半年、年汇总后,报送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就业服务机构。自觉接受本级和上级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其他
(十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补贴按原规定执行。
(十八)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实行,暂定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
(十九)本办法由常德市劳动保障局、常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